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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21.09

【法律小常識】律師,我把我的銀行帳戶借給好朋友,這樣可以嗎?

【案例事實】

    現代社會中,基於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大多數人會在不同的金融機構開設不只一個金融帳戶,以供投資用、薪資入帳用。但許多人會有一兩個閒置的帳戶是不常使用的,這時候有親朋好友介紹投資管道:「提供閒置帳戶與密碼作為投資,即可每月領取數千元不等之利息」,許多人基於信任而不疑有他的提供閒置金融帳戶,結果就被檢察官以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洗錢罪)的幫助犯起訴了!可是我並沒有參與整個犯罪過程,這樣真的有犯法嗎?

 

【幫助犯】

    什麼是幫助犯?依最高法院見解,若犯罪過程中沒有實際上為犯罪行為,也不是以自己犯罪意思來犯罪,這樣的犯罪類型是「從犯」。從犯的概念下就包含「刑法第29條的教唆犯以及刑法第30條的幫助犯」。所謂幫助犯,就是行為人雖然不是犯罪主體,但對於犯罪主體有物理上促進或精神支持的行為,以及幫助他人犯罪及幫助正犯犯罪既遂故意。

    所以,提供金融帳戶給第三人,但這個帳戶卻成為了詐騙集團收取騙款的助力,是不是就是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難道就是幫助犯了嗎?並不是,因為日常生活中,我們都很有可能不小心幫到別人犯罪(如販賣刀、球棒的商家),所以除了客觀上有幫到別人犯罪外,主觀上仍需具備雙重故意,即是「知道我在幫助他人犯罪,而且我也知道他人會因此成功犯罪」才行,麻煩的是,實務上對於所謂幫助故意的看法寬嚴不一,實在令人非常頭痛!

 

【幫助故意】

    採較嚴格見解者認為,人會把帳戶給他人的原因很多,除了代為請領款項、規避稅捐或金融財務管理等目的,並不一定是基於幫助故意,如果檢察官沒有辦法說明行為人有認識到正犯犯罪才為幫助,就不能證明行為人為有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3號刑事判決參照)。

 

    採寬鬆見解者認為,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以一般具備社會經驗的正常人觀點,自然應該知道把帳戶交給第三人,就有可能被拿去做非法用途,自然有幫助故意(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17號刑事判決參照)。

【結論】

   當然,要說服法院採取何種見解,就是看律師對法律見解的研究與補充,惟需要注意的是,近年來最高法院曾於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之理由書顯然是採取寬鬆的見解,非常有可能會成為實務見解的主流看法,所以,當大家手邊有閒置的金融帳戶,千萬不要隨意將存摺、提款卡或密碼交給他人,方能避免官司纏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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