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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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手案例分享

H先生發覺妻子C經常加班至深夜,頻繁外地出差,懷疑自己被帶綠帽,於是請徵信社跟監,結果發現C小姐與當事人W先生至賓館幽會。經報警開啟旅館房門,W僅穿內褲與C同睡一床,現場W也承認有通姦行為。

當天雙方於警局協商,W願以分期付款方式付100萬和解金。和解書也記載,若有人違反保密義務,另要賠償100萬。並約定一周後碰面時,W應先交付第一期賠償金30萬元。

一周後,W偕同朋友出席,且拒絕交付第一期金額。現場協商破裂,H對W提告,一審主張W把外遇秘密洩漏給其朋友,違反保密協定,要再賠償違約金。

經地方法院審理後,W要付100萬元,並以年利率5%計算利息,且負擔H訴訟費用。另外判決H能以333,000元提供擔保,即可對W假執行,但W若能拿出100萬元預供擔保,可免除執行。 W經友人介紹後,找上致正國際法律事務所,並在陳所長協助上訴到高等法院。陳所長向法院主張, W洩密對象僅一人,且該對象與H無交集,故通姦洩密並未涉及H社交圈,所以所受損害程度,跟當初保密條款的原意並不相同,賠償有酌減必要。

陳所長在法庭上向高院法官為W辯駁後,最終使案情翻轉。前一審判賠100萬元,減少至30萬元,大幅度節省70%金額。

JC公司為興櫃公司,基於製程中所產生的金屬廢料,主要由HH公司收購。擔任JC公司負責人L先生,為了方便支付無法取得憑證之費用,透過管理部經理W,指示不知情的業務部部長與HH公司協商,要求購買特定品項時,HH公司要將價金分成2等分,一部分匯入JC公司銀行帳戶,另一部分則匯入L所設銀行帳號「P帳戶」,HH公司負責人Z也答應配合匯款。

雙方公司完成交易後,HH公司負責人Z與出納Y,用自己、親友或公司職員配偶名義,將部分金額匯入「P帳戶」內;而另一部分匯入JC公司帳戶的金額,L透過W指示不知情管理部會計人員,開立不實發票共17張,並交予HH公司收受。

由於上述行為,損害JC公司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營業、交易及會計稽核的正確性。故檢方以違反證券交易法,對JC公司負責人L先生提起公訴。L先生上門求助於致正國際法律事務所,陳所長運用新舊法條之不同,陳述法律見解。特別是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爭執點差異,成功讓地方法院將證券交易法較重刑期扭轉,改以商業會計法從輕量刑為有期徒刑6個月,並得易科罰金。

但檢方不服,以刑期更重的證券交易法上訴。陳所長在二審時,向法院爭取讓L先生繳納公益金30萬元,得以維持以商業會計法量刑有期徒刑6個月,並獲得緩刑兩年,順利度過難關。

G先生及H先生合資成立A公司,因協助友人J先生經營的B公司避稅,由A公司虛開發票給B公司扣抵稅賦,J再將多餘的發票金額給G及H,補貼A公司的營業額,結果被人檢舉漏稅。

G及H被調查局約談後,認為J應該要賠償其損失,雙方協議要向J索求60萬元作為賠償。其中30萬元由兩人均分,另30萬元用於委請H熟識的調查局職員F,來協助解決公司逃漏稅案。

隔年二月,G、H邀約F在咖啡廳會面,希望請F利用個人調查局人脈關係,來探查逃漏稅案情,之後會有利益酬謝。一個月後再度見面,F僅說會去了解,但表明案件都由承辦人保管,他無法詳細了解偵辦內容。離席前,H將12萬元賄款用塑膠提袋交予F,並表示謝意,F推辭後收下。

六月初,三人再度碰面,F表示現在都是獨立辦案,承辦人會把案子封起。但會幫忙注意案情發展,若有知道狀況會通知。所以讓G、H誤解認為F會幫忙,又給18萬元表示謝意。

事後G、H向調查局舉報,F收受款項後,並未向上揭漏稅案之承辦人探聽案情。調查局認為F涉嫌犯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移送偵辦。

當事人F委託致正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刑事辯護,陳所長至咖啡館履勘現場,聲請測謊及調閱當事人夫婦存款。並經檢察官查證後,認為證人G、H明知被告F無法干涉或探聽案件偵辦情況,仍自願2次交付金錢予被告,不能說是誤解。

此外,F職務內容與逃漏稅捐案件偵查,兩者無關聯性。且當事人與G、H一開始接洽時,就表明調查局案件,都由承辦人獨立偵辦,自己無法干涉。所以在客觀上,很難認定F利用職務上行使可乘之機。

調閱F及其配偶Q之相關帳戶資料,也未發現有異常資金往來紀錄。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G、H確實有交付款項與F,難以用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論罪。

最後,經地檢署檢察官認為F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之處分。並由檢察官依職權送請高檢署再審議,仍被駁回,維持原來不起訴處分

L在知名網站上向陌生人購買玩具手槍1支,並透過郵寄取得,但不知是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的物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不得無故持有。且L購買的改造槍枝內部無阻鐵,可以扣動板機正常擊發。

警方持搜索票,前往L住處依法進行搜索,查獲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1 支。經陳所長與當事人L討論後,發現是網路上陌生人的陷阱,讓他買玩具手槍誤買到改造手槍。

非法持有槍枝為刑事重罪,會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陳所長辯護,表示L因為年紀輕且錯誤認知,導致在知名網站上誤將玩具手槍購買成改造手槍。此外,知名網站使人錯誤購買的關鍵主張,導致判決改變,讓案情明朗。最後法院判決L處有期徒刑2年,且得以緩刑,最終讓L免除入獄服刑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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