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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避免陷入不定期租賃!成功取回房屋】

W女士將房屋出租予L女士,租約期滿後,L女士不願再簽訂新約,但仍持續居住並支付租金。

W女士多次催促續約未果,遂決定收回房屋。訴訟中,L女士主張其持續給付租金,且房東未明確拒收,

依《民法》第451條應成立不定期限租賃,W女士無權請求返還房屋。

惟經陳璽鈞律師與鄭瑞杰律師於法庭上主張,租約上已明定不得主張不定期限租賃,

足見雙方已合意排除相關法律關係之成立。

法院最終採納該見解,認定本案不成立不定期限租賃,

租賃關係已於期滿時終止,判決L女士應返還房屋,使W女士成功取回其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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